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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為有效管理街頭藝人及其相關活動,某市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表演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須有許可證,此與何種基本權利無涉?
  • A 言論自由
  • B 工作權
  • C 財產權
  • D 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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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要求某人必須取得「證照」才能在特定公共場所進行「藝術表演」時,這項規定的重點是在限制人們「去哪裡旅遊或居住」的自由,還是在管理某種「特定行為的表達方式或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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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街頭藝人的表演活動本質上是藝術與意見的呈現,屬於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範疇;以此為業涉及工作權,而表演獲得的報酬則與財產權保障相關。相對地,居住遷徙自由保障的是人民有移動、旅行或選擇定居地的權利,與「是否具備特定職業資格」並無實質關聯。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活動空間(街頭)」與「權利本質」。許多人會因看到「街頭」二字就聯想到空間移動,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選項,顯示你對基本權保障內容的理解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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