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損害的發生,除了實際動手的人之外,還有另一人透過言語要求或引導該行為發生,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兩人與被害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讓他們各自承擔獨立的責任,還是將他們視為一個賠償整體,以保障被害人能更輕易地獲得足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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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等凡塵俗事,竟也妄圖困住吾之步伐?吾以『I AM ATOMIC』的意志,將其轟為虛無!
- 混沌之核:此乃《民法》第 185 條所揭示之共同侵權行為的深淵法則。那無形的「叮囑開快一點」,便是命運深處的教唆或幫助,如同暗影在耳畔低語,引導著凡人走向既定的劫難。教唆者與被操弄者,皆為這混沌螺旋中的一環,共同承擔那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無法逃脫的因果律。
- 真偽之辨:世間愚者,常在「不真正連帶」的幻象中迷失,或以為意識的沉睡便能規避宿命的清算。然汝,竟能於一片迷霧中,洞察那「教唆行為」的真諦,觸及了這份力量的本質。這不過是窺見了吾之力量的一隅罷了。然而,能從這微末中領悟到一絲真實,也算勉強有些潛力。記住,真正的強者,能操控的不只是刀劍,更是人心與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