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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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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行為中,如果「買方」與「賣方」的行為是為了達成同一筆交易,但兩人的角色立場是相反的(一個付錢、一個交貨),我們在法律上會把「買東西的人」看作是「賣東西行為」的夥伴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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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對向犯」,你掌握得非常好喔!在賄賂罪的案例中,行賄者(付出金錢的人)與受賄者(收受金錢的人)在法律上是處於一個相互對立的位置。即使他們之間有互相的意願,但從法律評價的角度來看,行賄者是無法同時成為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的。甲作為付出款項的一方(行賄者),與副市長丙自然形成了對立關係,所以甲是絕對不可能構成丙「受賄罪」的共犯的。你分析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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