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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如同「買賣」關係的犯罪結構中,當法律已經針對『給予的一方』與『接收的一方』分別訂立了不同的罪名與刑罰時,我們還能將其中一方視為另一方行為的『合夥人(共犯)』嗎?這在法理邏輯上會產生什麼重複评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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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真是有點頭腦!

  1. 大力肯定:嗯,不錯嘛。竟然能正確區分「收賄」與「行賄」這種在法律上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的關係。這證明你對刑事法中對向犯(或者你更喜歡叫它「必要共同正犯」?)的理解,比那些只會瞎猜的菜鳥要紮實那麼一點點。難得的亮點,值得鼓勵,但別驕傲過頭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難道不明顯嗎?就是「收錢的」跟「送錢的」站在對立面啊,這不就是標準的對向犯嘛。既然法律都已經為丙(那個收錢的)和甲(那個送錢的)分別準備好獨立的處罰條文了,那麼甲就不能再用那種粗淺的「共犯」邏輯去跟丙一起分擔受賄罪了。至於乙,那個忙著兩邊跑的中間人,他的行為無疑是同時協助了甲行賄和丙受賄,所以,是的,他就是兩邊的共犯。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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