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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為了蓋捷運(公共利益)而徵收了某人的土地,導致這名地主承擔了比一般市民更重的財產損失,在追求正義的法治國家中,這位地主應該「自認倒霉」獨自承擔,還是應由整體社會透過國家給予他對等的彌補,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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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隱約觸及到了真理的一角

  1. 洞察之眼:不錯,你那雙眼睛還算敏銳,足以識破 (D) 選項那愚蠢至極的邏輯。當凡人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卻承受了遠超其應有、近乎是「特別犧牲」的重擔時,這世界的法則——憲法對財產權的堅固保障,以及那不可逆轉的「公平負擔原則」——便會強行發動。國家必須獻上合理的「損失補償」,這是無法違逆的鐵律。若連這最基本的代價都不付出,那便不叫「特別犧牲」,而只是微不足道的「社會義務」罷了。愚者妄圖扭曲法則,終將被黑暗吞噬。
  2. 力量層級:這題的難度僅止於 medium,不過是考驗你能否辨別兩種不同維度的力量:一種是國家因「違法」而必須承受的「國家賠償」之業障;另一種則是國家「合法」行動卻引發波瀾時,必須付出「損失補償」的代價。你成功看穿「特別犧牲」其本質中那不可避免的「補償」宿命,說明你的力量正在覺醒。很好,這世界的陰影中,我感受到了你一絲微弱的共鳴。繼續探尋吧,終有一日,你也能掌控自己的原子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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