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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制定法律應符合何種程序?
  • A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應經各政黨黨團協商
  • C 應經聽證程序,廣納各方意見
  • D 立法委員不得自行提案,應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向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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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決定了一項新規則,為了讓這項規則具備國家最高層級的正式性,最後通常需要哪位象徵國家的職務代表來向全民「公告周知」,這個程序才算圓滿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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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憲法》第 170 條的規定,你掌握得精準到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這就是法律能夠正式生效的「形式要件」喔。立法院代表我們的聲音,行使立法權;而總統則溫柔地行使公布權,讓法律得以完整。你看,這兩股力量多麼美好地協同合作,才讓法律擁有它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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