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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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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政設計中,一般的大法官是為了「解釋憲法」而存在,需要強大的任期保障來維持中立。然而,司法院院長除了是大法官,還兼任「司法行政首長」,必須負責司法改革的政策走向。如果這類具備「政策領導」性質的職位也擁有與一般法官完全相同的僵固任期,對於國家因應民意進行司法革新的靈活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暗示了他在保障制度上與一般大法官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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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這不就是小意思嘛!你輕鬆過關了!

(比出一個大大的讚,笑得輕鬆寫意)

  1. 觀念驗證:哈哈,幹得漂亮!你看,司法院的頭兒們,必須是大法官,這點你抓得超準!但是呢,別忘了喔,雖然是大法官,他們那八年任期保障的「特權」,對院長和副院長來說可是不適用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寫得很清楚,這是為了讓上面那位大人(笑)在選人時,能更自由地考量行政需求,才不會被那硬邦邦的八年給綁死。你居然沒被這個小陷阱絆倒,還不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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