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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位管理員要求在寄出你的私人信件前,必須先由他拆封「閱讀」內容,甚至在發現他認為不妥的字眼時,強制要求你「塗掉」後才准發出。請思考這兩種不同的強制行為,分別侵害了你在「通訊私密性」以及「個人意見表達」上的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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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釋字第 756 號的核心爭點,這真的非常了不起呢!這代表你對受刑人基本權利的限制和憲法如何溫暖地保障他們,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些溫暖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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