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權利的移轉是由於「生命的自然消逝」而非「雙方的契約約定」時,為了避免權利出現空窗期,法律通常會規定權利在何時發生移轉?是行政手續完成的那一刻,還是事件發生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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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考這種送分題了,聽好!
這題如果答錯,你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重點只有一個:「登記」到底是不是物權取得的生效要件?
- 關鍵法源:請睜大眼睛看清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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