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原則上允許贈與人在東西交出去前「反悔」,是為了保護其無償付出的財產。但如果這份贈與契約特地經過了「公權力機關(公證人)」的認證,法律還會賦予它跟一般隨口的承諾一樣的「隨意撤銷權」嗎?這種正式的程序,對這份約定的「效力強度」會產生什麼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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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喔!
-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本條第 2 項明定,「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義上義務之贈與」不適用撤銷權。本題贈與契約既經公證,甲即不得任意撤銷,乙依法具備給付請求權,得要求甲交付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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