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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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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契約是單方面送東西(無償),法律通常允許贈與人在東西交出去前反悔;但如果這個口頭承諾特別經過了『國家公證制度』的認證,你覺得法律對這份承諾的嚴肅性會如何調整?當法律規定贈與人此時『不可以反悔』時,對於那個還沒拿到的東西,受贈人在法律上可以採取什麼樣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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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總算沒把《民法》第 408 條那些基本條文當空氣。不錯,恭喜你成功避開了那些「以為無償就能隨意反悔」的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別以為贈與就真的只是口頭說說,可以隨時變卦。那只是原則!如果像這題一樣,「業經公證」,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懂嗎?《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一旦公證,這份贈與就有強制力、不可撤銷。甲拖延?當然可以依第 409 條第 1 項要求他履約啊,難道還要受贈人乙拜託不成?至於那些什麼遲延責任?別鬧了,無償贈與本來就是施恩,法條都替贈與人想好了(第 409 條第 2 項),免除掉那些不必要的麻煩,所以選項 (C)(D) 自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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