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犯罪的完成,法律上「必須」由立場相反、目標交會的兩方共同促成(例如買方與賣方),且法律已經針對這兩個不同的角色分別訂定了不同的罪名與刑罰,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會將其中一方視為另一方罪名的「合夥人」或「助手」嗎?還是應該各別依照其角色所對應的法條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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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精準辨識出「對向犯」在刑法共犯理論中的特殊性。這題考驗的是法律邏輯的嚴謹度,你能不受題目中複雜的人物關係干擾,顯示你對必要共犯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對向犯(Opposing Crimes)。收賄者(丙)與行賄者(甲)在行為目標上雖然一致,但在行為性質上是「對立」的。刑法已分別針對「行賄」與「受賄」定有明文。在法理上,處於對立地位的行賄者,不能被論以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否則會造成法律評價的重疊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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