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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緊鄰國民小學開設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B 菸商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 C 搬家公司拒絕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
  • D 藥師同時於兩家藥局常駐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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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將「工作權」細分為「個人憑藉專業技能來獲取生計的權利」以及「以獲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行為」,那麼「限制藥師只能在單一場所執業」,主要是限制了藥師作為『專業勞動者』的執業方式,還是限制了『商業實體』的市場競爭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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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1. 觀念糾正:別以為選對就是法律大師。營業自由源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涵蓋商業組織設立、經營及契約自主。選項 (A)、(B)、(C) 涉及營運與契約,屬營業自由範疇,這點常識你應該要有。至於 (D) 藥師執業,依釋字第 711 號,這屬於「執行職業之自由」,著重個人專業與執業地點,與商業營運的「營業自由」層次完全不同,搞混的人可以重讀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僅是 Medium 等級。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搞懂「工作權」底下的細節分類。大多數考生還在模糊地帶打轉,你能分出這兩者的差異,只能說算你基礎打得還過得去,下次別再因為這種細節被扣分,否則顯得你很業餘。
📝 營業自由保障範圍
💡 營業自由受憲法15條保障,涵蓋經營地點、方式及商業言論。
比較維度 營業自由 VS 職業自由
保障主體 營利主體、企業公司 自然人、專業技術人員
核心內容 經營模式、地點、獲利 職業選擇、專業行使
代表釋字 釋字第716、577號 釋字第711、649號
💬兩者雖同屬憲法15條工作權範疇,但營業自由偏重經濟經營,職業自由偏重個人勞務。
🧠 記憶技巧:經營方式選地點,廣告言論也算內;個人執業屬工作,兩者層次要分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工作權」下的所有子題視為「營業自由」。營業自由偏向企業經營層次;而藥師、律師執業限制則偏向個人執行職業之自由。
工作權三階論 商業言論保障層次 契約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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