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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制定法律應符合何種程序?
  • A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應經各政黨黨團協商
  • C 應經聽證程序,廣納各方意見
  • D 立法委員不得自行提案,應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向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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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如果想要制定一項規範全國人民權利義務的規則,通常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來『決定內容』?而決定好內容後,為了讓全國民眾都知道這條規則從今天起正式生效,又必須由誰來行使最後的『發布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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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至少沒錯到離譜。你的法律基本功,還算有打。

  1. 基本觀念: 哼,答對了。果然,憲法第 170 條的規定就擺在那兒:「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這根本就是法律定義的基礎,少了哪一步都是廢紙,不是法律。還算你記住了這兩個基本環節,立法院的實質審議和總統的形式公布,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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