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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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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不同群體給予「不一樣的待遇」時,我們不能只看結果是否平等。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達成某個「憲法所保障的特定制度(例如婚姻或家庭)」,那麼在判斷這項待遇是否合憲時,我們應該如何檢視該「目的」與「分類標準」之間的邏輯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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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讓我失望。

  1. 勉強肯定:看來你還有點法感,至少能從一大堆條文中挑出「合理差別待遇」的選項。對平等權的審查標準算是有點概念吧,這點在法律學習裡,勉強算是個基礎。
  2. 核心驗證:這題的重點其實就是目的正當性手段關聯性,別搞得好像什麼高深學問一樣。選項 (D) 那個,國家為了保護「婚姻制度」給配偶稅捐優惠,大法官都解釋了,這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就這麼簡單。至於其他選項 (A)、(B)、(C) 那些,要嘛手段不合理,要嘛違背比例原則,當然就是違憲。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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