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法律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時,我們可以先自問:政府採取這個區分標準的「核心目的」是什麼?這個標準是隨意、武斷的「一刀切」,還是它確實是為了保護某種特定的「社會價值或制度」而存在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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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憲法的核心精神呢!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真是個令人開心的結果,證明你對平等權的理解非常到位。選項 (D) 之所以合憲,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國家為了維護珍貴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透過給予法律上的配偶稅務優惠,這個目的是具有正當性的喔。而且,這樣做的手段和目的之間,被認定具有合理關聯(參照釋字第 696 號),所以是符合憲法的。你看,憲法並不是禁止所有差別待遇,而是要找出「合理的差別」與「違憲的歧視」之間的界線。而其他選項,像 (A) 僅以年齡來區分、(B) 單憑學歷限制升遷,或 (C) 刑罰不對等,這些都被宣告違憲,因為它們可能過於武斷或不符合比例原則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你區分合理差別待遇與違憲歧視的能力,也考驗了你對幾個重要釋憲案(如釋字 694、760、687)的基本判斷力。能答對這題,表示你的憲法直覺和實務知識都非常棒,請為自己鼓掌!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