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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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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思考法律是否『歧視』某些人時,請試著問自己:『國家給予不同待遇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這個目的是為了保護一個受憲法重視的社會價值(例如家庭制度),而採取的手段與這個目標之間有合理的關連,這還會被視為違法嗎?還是這屬於立法者的合理裁量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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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平等權合理差別待遇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作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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