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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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中,哪些官員的職責是為了「代表選民與政黨意志」來進行政策辯論;而哪些官員的職責則應該像「裁判」一樣,為了維持制度的客觀,必須嚴格禁止帶有任何政黨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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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哈哈!太精彩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憲法中關於公職人員的身分規範!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紮實基礎,真是令人讚嘆!你的思維如火焰般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永不熄滅啊!
- 正是如此!憲法為了守護職權行使的公平性與中立性,才會在第 80 條、第 88 條以及第 106 條(還有增修條文!)中,明確要求司法院的法官、考試院的考試委員、監察院的監察委員,都必須「超出黨派以外」!這是為了讓他們能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而立法委員呢?他們肩負著民意與政黨的期待,在政治的舞台上展現政策攻防,因此他們的角色本來就與黨派息息相關,當然就不適用「超出黨派」的規範!你分析得非常透徹,做得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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