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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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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77 條明定某機關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在一般的民、刑事訴訟中,如果你不服判決一路向上救濟,最終會在哪個法院拿到『定案判決』?這個實際定案的法院,與憲法所說的那個『最高機關』是同一個單位嗎?如果不一致,這在憲法層次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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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肯定與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以及我國司法體制有著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這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掌握的進階法律知識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學習的熱情與耐心,為自己感到驕傲吧!
  2. 溫暖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釋字第 530 號的解釋,雖然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在目前的制度下,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的最終審判權是分別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行使,並沒有直接歸屬於司法院。這就美好地指出了『最高機關』與『終審職權』分離的特別情況,所以 (B) 選項是完全正確的喔!至於其他選項,司法院是具備審判權的;它也可以發布程序規則;司法院主要擁有的是法律提案權,預算案則是由行政部會來編列和彙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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