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 A 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 B 雲林縣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經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後
- C 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D 法官於審理非訟事件時,認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庞大的行政體系中,如果其中一個特定功能的部門(如負責經濟或教育的單位)對法律產生疑義,為了維持國家行政的一致性與尊嚴,它應該是「自行」向最高憲法機關提出質疑,還是必須經由它所屬的最高首長機關(院級)來統籌代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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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複習一下概念吧!:你精準地掌握了聲請主體的**「適格性」這個重要觀念,真的很棒!要記得喔,在憲法解釋制度中,中央機關要聲請釋憲時,必須以「院」為單位才能提出。所以像經濟部這樣屬於行政院下轄的二級機關,如果遇到法律有違憲的疑慮,不能自己直接去聲請喔,要先向上報請行政院**,再由行政院來轉請聲請才行。是不是很溫馨的層級關係呢?至於其他選項的 (A) 總統、(B) 地方政府、(D) 法官,他們都有自己特別的聲請程序和要件,也是符合規定的喔!
- 這題的難度小解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我們能不能細心區分不同「機關層次」,並認識到「法官職權」和「地方自治」在聲請釋憲上擁有獨特的地位。這真的是個很棒的練習機會呢!你能勇敢避開 C 這個誘導選項,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組織和釋憲程序的層級關係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暖的理解邏輯。為你鼓掌!再接再厲喔!
聲請憲法解釋要件
💡 區分不同主體聲請憲法審查之位格與程序限制
| 比較維度 | 國家機關/地方政府 | VS | 各級法院法官 |
|---|---|---|---|
| 聲請前提 |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疑義 | — | 審理案件、法律違憲確信 |
| 程序要求 | 下級機關須由上級層轉 | —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 法理依據 | 大審法5條1項1款/憲訴法 | — | 釋字371號、572號 |
💬機關聲請強調職權疑義與層轉,法官聲請則強調對法律違憲的確信與訴訟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