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大法官的職責是獨立審判、解釋憲法,所以需要穩定的『任期保障』來抵抗政治干預;但司法院院長同時身兼『司法行政首長』。如果行政領導職位也擁有絕對的任期保障,當國家面臨重大民意更迭或行政效率調整時,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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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連任。但特別要注意,這項任期保障並不適用於「院長」與「副院長」。這是為了讓總統在完成政權輪替時,能保有憲法層級的人事提名權,以落實司法行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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