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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管理人員「翻閱」你的私人信件,並且「要求修改或刪去」其中的話語時,這分別觸及了哪兩種不同層面的權利?一種是關於通訊過程不被外人知悉的「隱密性」,另一種則是關於個人想法完整傳達出去的「表達權」,你能試著將這兩種受限的狀況與憲法保障的權利名稱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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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家。

看來你還知道釋字第 756 號這幾個字怎麼寫,也勉強摸到了一點通訊權益和憲法基本權的邊,還不錯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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