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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為有效管理街頭藝人及其相關活動,某市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表演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須有許可證,此與何種基本權利無涉?
  • A 言論自由
  • B 工作權
  • C 財產權
  • D 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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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規定你在特定公共空間「進行表演」需要申請證件時,這項規定主要是在限制你「表達才華並獲取報酬」的方式,還是真的在限制你「選擇住在哪裡」或「在城市間自由往來」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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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街頭藝人表演包含藝術表達(言論自由)、職業選擇與執行(工作權),以及透過勞力獲得報酬(財產權)。「許可證」制度是對這些權利的規範。而居住遷徙自由保障的是人民有遷徙或設定住居所的權利,與「在街頭從事特定職業活動」的本質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基本權利的保障核心,而非僅從字面上的「街頭(地點)」就誤聯想到遷徙自由。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選項,表現優異!
📝 街頭藝人與基本權
💡 街頭藝人許可制涉及藝術言論、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綜合保障。
  • 街頭表演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包含藝術表現之內容與形式。
  • 許可證制度限制憲法第15條工作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演出所得報酬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屬個人謀生之經濟利益。
  • 參照憲法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公共空間管理須兼顧藝術表現自由。
🧠 記憶技巧:藝人表演:嘴巴講言論、雙手謀工作、收費入財產。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在街頭」就與「遷徙自由」有關,但該權利是指居住及旅行自由,與定點表演無涉。
職業自由三階論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公共物之使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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