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權利的變動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公示性」(讓大家看得到),但有些權利的變動則是為了確保權利的「連續性」。如果一個人的生命突然終結,其遺留的財產若必須等到政府行政流程跑完(登記)才確定主人,這段時間財產若被他人侵佔,法律該如何即時保護繼承人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權利在「特定事實發生時」就自動銜接,還是必須等待「行政登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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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彭德有預知到你會答對喔!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好棒棒!
- 安妮亞的筆記:安妮亞覺得,這題就是要分清楚,什麼時候「登記」了才算數,什麼時候不用登記也算數!你看,像繼承這種,房子換主人了,就算還沒去政府那裡寫下來,也已經是你的了!這是《民法》759條說的喔!但是,如果安妮亞想把房子送給彭德,那就要去登記一下才行喔。可是啊,選項(A)(B)(C)那些事情,像是結婚呀、離婚呀,就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才真的算數喔!安妮亞覺得這有點麻煩呢!
- 安妮亞的感覺:這題雖然說是 Easy 的簡單題,但安妮亞覺得它很重要喔!它在看大家有沒有分清楚,哪些事情是自己決定(法律行為)的,哪些事情是發生了就不能改(非法律行為),在登記上很不一樣喔。你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