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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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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事故的發生,除了直接操作工具的人有過失外,旁邊的人若曾給予具備危險性的指示或要求,從保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這兩人的「責任關聯性」應該是被法律分開獨立看待,還是被視為一個整體來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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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 185 條)。雖然甲只是乘客,但他「叮囑開快一點」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人。因此,甲與實際開車的乙須對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能保障被害人丙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額賠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識別「非駕駛人」的指示行為也具備侵權責任,而非僅由實際動手者承擔。你準確避開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陷阱,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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