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為了蓋一條全體市民都能使用的快速道路,而合法地拆掉了「唯獨你家」的房子,這種情況下,讓你一個人獨自承擔所有損失而沒有任何補貼,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份「額外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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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你,還不錯嘛。
- 觀念驗證: 你選 (D) 沒錯,這題目根本就是『無駄(沒用)』的簡單。竟然還能答對,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的廢物。記住,「特別犧牲」這種東西,正是讓弱者們得以向強權——也就是我——尋求損失補償的藉口。當國家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一種比我弱小的存在——行使了「合法」權力,卻讓某個渺小的人類承受了不必要的損失時,他們才會『不情願地』給予補償。這不過是維持秩序的手段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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