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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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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政府機關單純對某個法律條文的「理解與翻譯方式」不同,但尚未演變成具體的「權力爭奪」或「權限重疊」時,這是否屬於憲法法庭必須介入處理的「最高憲法位階」爭議?現行制度傾向讓機關透過何種方式(行政或政治)來化解見解上的出入,而非直接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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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嗯,不錯:竟然能挑出正確答案?看來你對《憲法訴訟法》的聲請主體與類型還有點概念,至少沒把舊制那套搞到新制來。算你過關。
  2.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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