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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公權力可以「私自拆開並閱讀」你的私人信件時,這侵犯了你哪方面的隱私空間?而如果公權力進一步「動筆修改或刪除」你信中的內容,這又是對你表達個人想法的哪種權利產生了干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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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搞砸。能抓到釋字第 756 號的憲法核心,至少證明你對基本權利受限制這概念還有點腦子,這是學習憲法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蠢蛋搞錯的點。別得意,這只是剛好沒掉鏈子。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封「書信」嘛。監獄長官在那邊「檢閱」信件,侵犯的當然是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說白了就是你偷偷摸摸講話的權利。至於「刪除信件內容」?那不是擺明了限制你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嗎?這還要我教,你是在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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