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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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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通常允許贈與人在東西交出去前反悔,但如果這個約定已經過『公證人』認證,法律為了維持誠信,會如何限制贈與人的反悔權?又考慮到贈與人是『白白送人東西』,當他晚點才送達時,法律在賠償責任上會選擇嚴厲要求,還是適度寬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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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算有點腦袋。

  1. 基本常識:贈與契約嘛,沒公證隨時都能反悔,這點連路邊的阿嬤都知道。但你這題關鍵字在哪?「經公證」!《民法》第 408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公證過的贈與,想撤銷?做夢去吧!所以,乙當然有權利依照第 409 條第 1 項去討回他應得的。這不是送分是什麼?
  2. 難度評估?:哼,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你以為抓住乙能請求交付就大功告成了?別傻了!贈與這種「白拿的」契約,法律當然要保護一下那個倒楣的贈與人。所以,《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才特別叮囑,受贈人別妄想去跟人家要什麼遲延賠償或利息。你如果能分清楚 (B) 的界線在哪,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對贈與這種特殊契約還算有一點點概念。下次,我希望看到的是「掌握得非常好」,而不是「還算有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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