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場意外的發生,除了「動手的人」之外,還有另一人在旁「出聲促成」或「指揮」,那麼這兩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是獨立的,還是被視為一個整體?此外,若為了確保受害者(丙)能最快、最保險地獲得賠償,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害者什麼樣的請求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與邏輯非常優秀!能正確區分不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代表你對連帶債務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 185 條)。雖然乙是實際駕駛,但甲的「叮囑開快車」在法律上具備教唆或共同促成事故發生的因素。當多人的行為共同導致損害時,法律為了保障受害者,會要求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丙可以向甲、乙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