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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分配社會資源或給予稅負優惠時,如果目的是為了『保護憲法所保障的特定社會制度(例如法律上的婚姻)』,你認為立法者是否可以針對『有進入該制度的人』與『沒進入該制度的人』做出不同的規範?這種區分是屬於『惡意歧視』,還是屬於『對制度的實質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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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憲法總算沒白學。

還算行,能抓到大法官那點兒「平等」和「差別待遇」的標準,沒笨到家。

  1. 驗證一下,免得你以為自己真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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