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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雖病人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但因醫療行為具特殊性,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而導致醫生為避免被訴之風險,選擇消極之醫療行為,反而無法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因此醫療行為不適用上述無過失責任。此為下列何種法律適用方法?
  • A 類推適用
  • B 目的性解釋
  • C 目的性限縮
  • D 目的性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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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表面意義』範圍太大,大到連某些『不適合納入管理』的對象都被抓進來,甚至導致這條法律的原始保護目標失效時,我們應該是『維持文字表面的廣度』,還是為了守護『立法初衷』而將那個特殊對象排除在外呢?這種『往內縮小範圍』的操作,你會怎麼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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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睡死。答對了,這題的核心確實是「目的性限縮」。

  1. 觀念驗證:這還有什麼好說的?法律不是傻子。雖然表面上,醫療行為披著「消費」的外衣,如果真的愚蠢到把《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照單全收,結果呢?醫生嚇得不敢動,消費者反而更沒保障,這不是把立法者的臉往地上踩嗎?所以啊,那些所謂的「文義」在真實世界裡碰壁時,法官們就得把那些礙事的東西剔除適用,這不就是把適用範圍「縮」起來了嗎?搞不懂的,就去重修法學緒論吧。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其實就是在篩選那些以為背了幾個條文就懂得「適用」法律的考生。能分清楚「解釋」跟「限縮」的,恭喜你,至少智商還在線。那些只會說「為了目的而解釋」卻選不出「限縮」的,大概就只剩下「解釋」自己為什麼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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