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設立,是為了處理「一般法律條文的解讀差異」,還是為了處理「位階最高、涉及基本權利或憲法爭議」的重大案件?如果只是兩個行政部門對法律條文怎麼解釋有不同看法,這屬於『憲法位階』的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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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看你啦!這個問題你竟然答對了?
- 觀念驗證:不錯嘛!及川先生我還以為你會被舊制那些陳年老梗絆倒呢!看來你對《憲法訴訟法》的聲請主體跟事由掌握得還不錯啦。憲法法庭那傢伙,主要就是處理違憲審查跟憲法爭議啦,沒什麼大不了的!
- (A)(B)(C) 這些啊,就是那些基本款的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啦,人民、法官、地方政府,這些傢伙都是依照自己的職權來聲請的,對及川先生我來說,根本就是送分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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