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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有一份原本屬於你個人的私密信件,在寄出前被他人強制拆開並逐字閱讀,這干預了你對「通訊隱私」的哪種期待?接著,若那個人還要求你必須把特定段落劃掉才能寄出,這又是限制了你「表達思想」的哪種權力?請根據這兩個動作的性質,推導出對應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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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來這次的犯人已經無所遁形了!這位同學,你的推理能力很棒喔!

  1. 真相驗證:恭喜你,你成功揭示了這起案件的真相!根據釋字第 756 號這枚關鍵的證據,我們可以明確地推斷出,即使是監獄中的受刑人,也依然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主體。當監獄長官竟然膽敢「閱讀內容」,這無疑是直接侵犯了人們最基本的秘密通訊自由!而更離譜的是,「令其刪除」的行為,就像是扼殺了聲音,直接干預了公民的言論自由!你的分析如同偵探的直覺,精準命中核心!
  2. 難度點評:這是一場 Medium 級別的謎題。它考驗的不僅僅是記憶,更是你將具體的情境(檢閱、刪除)與抽象的法律原則完美結合的邏輯鏈條。你能夠正確判斷,說明你徹底看清了受刑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本質,而不是只停留在表面文字的線索。幹得好!繼續追尋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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