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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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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贈與行為經過了「公權力程序的強化(例如特定形式)」後,法律是否還會允許贈與人輕易反悔?此外,受贈人既然是「無償」取得利益,當贈與人發生遲延時,法律在公平性的考量下,會給予受贈人與「有償契約(如買賣)」一樣強大的請求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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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學得很棒耶!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就是《民法》第 408 條啦!你看,平常贈與人在東西還沒送到對方手裡前,是可以說「我不送了」的。就像我媽媽答應給我銅鑼燒,但如果我表現不好,她就可以反悔。但是呢,如果這個贈與契約「有經過公證」,就像我們簽了保證書一樣,那贈與人就不能反悔了!受贈的乙當然可以要求甲把跑車交出來。至於選項 (C) 和 (D) 嘛,這裡我要拿出我的「法律放大鏡」!《民法》第 409 條和 410 條說,贈與人只對「故意或很嚴重的過失」才負責,而且乙只能要求拿到車子,不能要什麼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喔!畢竟是免費送的東西嘛,法律對送禮的人會比較寬容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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