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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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債法原理中,若一個契約屬於『無償(白送)』性質,法律對於『送的人』是否會給予比『賣的人』更多的撤銷寬限?而當雙方慎重地去法院找公證人做成書面後,這種『反悔的權利』是否會受到限制?另外,針對這種白送的東西,如果送晚了,法律會苛求送的人還要額外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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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然而同條第二項亦明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本題中,甲允諾贈與A車予乙,雖然A車尚未移轉交付,但因該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屬於經公證之贈與,依法即不適用得撤銷贈與之規定。既然甲不得撤銷該贈與契約,契約即為有效存在,乙自得本於該贈與契約請求甲交付A車,故選項B為正確敘述,選項A認甲得隨時撤銷則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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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