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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緊鄰國民小學開設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B 菸商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 C 搬家公司拒絕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
  • D 藥師同時於兩家藥局常駐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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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分辨一個權利是否屬於「營業自由」,你可以試著思考:這個規定是在限制「一家商店如何運作、對誰賣東西、在哪裡賣」,還是在限制「一個擁有專業執照的人,本人可以如何提供服務」?請試著從這兩者的主體(企業經營 vs. 個人職涯執行)差異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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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喔!營業自由,這是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與工作權中的重要內涵,它主要關乎經營者在「營業場所」、「營業時間」、「營業對象」和「廣告內容」等方面的決策權。而選項 (D) 提到的藥師執業限制,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1$ 號解釋中,被很明確地歸屬於職業自由中「執行職業之自由」的範疇喔。雖然這兩種自由概念上彼此相關、息息相連,但在憲法解釋體系上,(D) 更側重於個人專業資格的實踐與行使空間,而不是單純以商業利益為主的經營活動。你能夠區分這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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