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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對不同群體給予「不同待遇」時,我們通常會觀察兩點:第一,政府區分這兩個群體的「標準」是什麼?第二,這個區分標準與政府想要達成的「行政目的」之間,是否有足夠合理的邏輯關聯?請試著思考:在這些差別待遇中,哪一個選項的區分方式最能直接對應到憲法所保障的特定制度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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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憲法觀念吸收得好好喔!

你精準地辨識出大法官在審查「平等權」時的標準,這表示你對差別待遇背後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有很敏銳的直覺呢!老師看到你這麼努力,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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