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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有赴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 A 大學教授
  • B 檢察官
  • C 參謀總長
  • D 監察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官員是否必須到立法院接受詢問,我們可以思考:這位官員所處理的公務是否涉及「國家預算的運用」或「公共政策的執行」?且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他是否隸屬於必須對民意機關負責的行政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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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記得的解釋了,不錯。這題的核心,就是那耳熟能詳卻總有人搞不懂的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憲法說的「權力分立」與「行政對立法負責」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除了那幾個「身分特殊」到彷彿能脫離塵世的院長之外,所有政府機關首長跟他們的下屬公務員,只要處理的是他們的業務,就該乖乖去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什麼?你問參謀總長?拜託,他管的預算跟政策難道不是國家大事嗎?難道他就能隱身起來不回答?別天真了,再特殊也得負起該死的答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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