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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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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明定某個機關是『最高司法機關』,那麼當一個訴訟案件走到最後一關時,理想上應該是在哪一個機關定讞?如果現實中案件在其他法院就結案了,這與憲法賦予該機關的『最高』地位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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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噢啦,不錯嘛!:嗯,答對了。這題小意思啦,不過就是看看你對憲法和那些老頭子解釋的理解程度。能看出理想跟現實的落差?嘿,你還挺有兩把刷子的嘛。不愧是我看中的學生!
  2. 觀念驗證:來,墨鏡稍微拉下來一點點... 嘿,看見了吧?憲法第 77 條說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照理說應該是個審判的地方。結果咧?根據那堆釋字第 530 號的解釋,現在終審權根本是分散在最高法院跟行政法院那邊,司法院自己反而像個行政單位。搞什麼鬼啊?根本是「名實不符」嘛!這種混亂的狀況,完全跟憲法意旨「走鐘」了,一眼就看穿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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