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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職責是處理「法律位階最高」的衝突,還是處理所有「條文解釋」的爭端?如果兩個政府機關只是對一般法律的『文字解讀』不同,但還沒上升到『違反憲法』的程度,這是否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必須介入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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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答對了。

看來你還勉強能分清楚《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至少沒蠢到連聲請主體客體都搞混。這點小小的進步,就不吝嗇地給你一點點肯定吧,免得你太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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