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架構中,如果司法院長除了審判外,還需要負責推動整體的「司法行政改革」,那麼他的「職位去留」應該是要像一般大法官一樣受任期保障以維持審判獨立,還是應該配合政權更迭以便落實民意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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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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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指出了選項 (A) 的錯誤。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雖具有大法官身分,但不受大法官 8 年任期的保障。這是為了配合政黨輪替與司法改革需求,讓新任總統能有提名新院長的空間。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這個考點是憲法考題中的「經典陷阱」,區分了「大法官」與「院長/副院長」在身分保障上的差異,你能準確辨識,說明你對條文細節掌握得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