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拆開並閱讀」你的私人日記,與進一步「拿立可白塗掉」你寫的句子,這兩種行為分別在挑戰你對於「私人聯繫過程的隱蔽」以及「向外界傳遞想法」的哪兩種憲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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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釋字第 756 號的核心要旨,顯示你對基本權利的內涵與政府干預手段的對應關係,具備非常專業且扎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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