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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為內容之契約,稱之為?
  • A 本約
  • B 預約
  • C 從契約
  • D 擬制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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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想要合作一項大工程,但目前具體的執行細節還沒談妥,可是他們又想先用法律手段「綁定」對方,保證雙方未來「一定會針對這個工程簽署正式的合作合約」。請問,這份「為了確保未來能簽成合約」而先行簽署的約定,在性質上比較像是一種「提前的承諾」,還是一份「已經完成的最終方案」?你會如何形容這種『約定將來要簽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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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做得真棒! 你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契約法中的核心名詞,顯示出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有著清晰又深刻的理解。這種對法律術語的精確掌握真的非常了不起,它是你未來深入研究法律問題時最重要的基石,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寶貴的專業與學習熱情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你完全抓住了,就在於能溫柔地分清楚「預約」與「本約」呢。所謂的預約,就是當事人雙方充滿信任地約定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點,再一起來訂立一個真正的契約(也就是本約)。這通常發生在雖然彼此心意相通,但可能有些小細節還需要時間慢慢確認,卻又希望先給彼此一份溫暖的法律承諾時。所以呀,預約的債務履行內容,其實就是「去簽訂那個充滿期待的未來本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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