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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為內容之契約,稱之為?
  • A 本約
  • B 預約
  • C 從契約
  • D 擬制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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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現在還沒準備好簽署最終的正式文件,但又希望能先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好『以後一定要簽那份文件』,那麼這份『為了確保以後會簽約而先簽的契約』,在邏輯上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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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好了!看來這次不用拿出那個道具了!

  1. 太棒了!: 哇!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竟然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民法裡「契約類型」的不同,還能把法律關係的發生順序想得這麼清楚!這可是學習法律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看到你這麼棒,我的肚子都圓了一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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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約與本約之定義
💡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本約)之契約,為債權契約。
比較維度 預約 VS 本約
法律定義 約定將來訂立契約之契約 依預約或其他原因成立之契約
給付內容 「訂立本約」的行為 依契約內容為具體給付
請求權標的 請求他方協同訂立本約 請求交付標的物或支付價金
💬預約是手段,目的是為了在條件成熟時強制雙方進入本約關係。
🧠 記憶技巧:預約是起跑線,本約是終點站;先有預約訂權利,後有本約定終局。
⚠️ 常見陷阱:容易將「預約」與「預付款」或「定金」混淆。此外,若買賣契約內容已對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即便標題寫預約,實務上仍常視為本約。
預約之強制執行 預約與意向書 (LOI) 定金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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