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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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贈與人,允許他在東西送出去前「反悔」時,如果這份承諾已經過「國家公證制度」的認證,你認為法律會繼續維持贈與人隨時反悔的自由,還是會強化這份承諾的法律效力,賦予受贈人請求履行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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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在民法贈與契約中,原則上贈與人在物權移轉前可隨時撤銷(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但本題關鍵在於該契約「業經公證」。依據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經公證的贈與不適用隨時撤銷權;同時,依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受贈人乙有權請求甲交付贈與物。需注意,贈與屬無償契約,法律減輕贈與人責任,故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贈與」與「特種贈與(公證、負擔道義)」的效力差異,是法律特考與地政士等考試中常見的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