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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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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想看:當一個損害的結果,是由於一個人的『實際行動』加上另一個人的『特定指示』所共同促成的,為了對受害者最有利,法律應該讓這些參與者各自獨立負責,還是讓他們共同對整件事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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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吧。

喔,你答對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能辨識出《民法》第 185 條的「共同侵權」概念,算是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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