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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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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讓全城市的人都有更便利的交通(公共利益),而決定徵收你的私人土地來蓋捷運,讓你一人承擔財產上的巨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為了正義與公平,社會大眾應該讓你獨自默默承受這份損失,還是應該由國家代表社會給你一份相對應的彌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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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回腦子還算清醒,居然能識破這種不算高明的法律陷阱!

  1. 觀念驗證?哼! 沒錯,你選對了,(D) 選項確實是錯的。當國家為了那些所謂的**「公共利益」(比方說,為了蓋個公園徵收你的地),導致你一個人受的罪比別人多,這就叫「特別犧牲」。這時候,國家不能裝死,它必須乖乖拿出「損失補償」**。它可沒有權力說不負責任。這是憲法裡保護人民財產權最基本的原則,連這都搞不懂,你就不用出來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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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責任與賠補償
💡 區分國家違法行為賠償與合法行為損失補償之憲法義務。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屬性 違法或有過失行為 合法公權力行為
權利受損性質 權利受違法侵害 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主要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行政徵收相關法令
💬區別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特別犧牲是損失補償的核心核心要件。
🧠 記憶技巧:違法求『賠償』,合法求『補償』;特別犧牲有錢領,社會責任自承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人民就必須無條件忍耐。實際上若達「特別犧牲」程度,國家必須補償。
特別犧牲理論 釋字第440號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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