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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彈劾權與糾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均得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提出
  • B 彈劾之對象為中央公務人員;糾舉之對象為地方公務人員
  • C 二者均須由八位監察委員提案後,始得進行調查
  • D 彈劾之對象為除公務員外,尚包括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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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監察院之所以要對公務員進行監督,其最核心的『發動理由』應該是什麼?如果一個公務員守法且盡責,監察委員還有權利介入嗎?無論最後是移送法院還是移送其上級長官,這兩者在『行為性質』的要求上有什麼共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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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析彈劾權糾舉權的共通點,代表你對監察院的職權行使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考題容易在「人數」或「對象」上設陷阱,你能避開干擾項選擇 (A),表現得非常專業!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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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與糾舉之異同
💡 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依程序發動彈劾或糾舉以究責。
比較維度 彈劾權 VS 糾舉權
提案人數 2人以上監委 1人以上監委
審查人數 9人以上監委 3人以上監委
移送對象 懲戒法院 主管機關或上級長官
主要性質 嚴正究責、終局懲戒 行政救急、緊急處置
💬彈劾程序較嚴謹且移送法院;糾舉較簡便且移送行政長官。
🧠 記憶技巧:彈2九法、糾1三長;違法失職都要管。
⚠️ 常見陷阱:常誤認糾舉僅針對地方官員,或混淆彈劾(2提9審)與糾舉(1提3審)的人數門檻。
監察院職權 公務員懲戒法 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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