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哪一類公職人員的本質是為了「代表不同政黨的競爭」並「反映選民的政治偏好」?若法律強制要求這群代表民意的人必須「中立且超出黨派」,是否會與他們身為「政黨代表」的民主職能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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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憲法要求「超出黨派」是為了確保公正中立。司法(法官)、考試、監察三權屬於中立職能,憲法明文規定其須超然於黨派外。而該選項的人員屬於代議機關,其本質是代表所屬政黨與選民意志,參與政黨政治與競爭,故憲法不會要求其必須「超出黨派」。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的不只是死背條文,而是學生是否理解「政治代表」與「中立職權」在憲政架構上的本質差異,具有高度的觀念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