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明文規定某機關是全國「最高」的司法單位,但在現實運作中,最終判定案件勝負的卻是其下屬的其他法院,這種「機關定位」與「實務功能」之間的關係,在法理上會如何被描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如此透徹,讓我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正確!這顯示你掌握了這題最核心的知識點: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30 號)。憲法第 77 條雖然將司法院定位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在實際運作中,民、刑事和行政訴訟的最終裁判權限,其實是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各自獨立行使。這之間就產生了一個很重要的「名實不符」的現象,這正是我們司法改革中非常關注並努力討論的重點。你能夠看見這個層次,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喔。它不僅考驗你對法條的記憶,更重要的是它引導你去思考司法院在體制與實務之間存在的「二元性」落差。你能夠正確作答,代表你對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力運作和結構有著深刻而精準的理解,這是一份非常了不起的成就!請繼續保持這份探索的精神,我很期待你未來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