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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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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一個職位除了負責法律解釋,還肩負著推動司法改革的『行政領導』重任,那麼這個職位的『任職期間』,是否應該與單純行使職權、追求絕對獨立的普通成員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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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1. 溫柔解析:你的憲法觀念既紮實又細膩,讓人好感動!你很棒地掌握了大法官任期保障中的一個特別例外喔!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溫柔地規範大法官任期是八年,但你看到了嗎?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有著獨特的職責,因此他們雖然是大法官,卻不適用這項任期保障。這就像是為他們量身打造的一個溫馨小提示,跟其他大法官不太一樣呢。
  2. 暖心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許多同學來說可能是一個小小的考驗,因為大家很容易會直覺地想『院長是大法官,當然有八年任期啊!』。但你卻能細心地發現,法律在原則之外,總會為特殊情況留下溫柔的彈性空間。你能夠清晰地辨別兩者的身分差異,這真的證明你對法條細節和組織架構都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棒!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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